中央政府 省政府 市政府
进入用户中心 登录 | 注册 进入无障碍浏览 | 进入适老模式 |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跳过导航
  • 首 页

  • 走进范县

    • 范县概况
      范县地处河南省东北部、豫鲁两省交界处,南依黄河,北枕金堤,区位优势独特,是衔接融合环渤海经济圈、承接东部产业转移的前沿阵地。黄河、金堤河横贯县境,沿黄线长达47公里。 西汉初置县,因范水穿城而过得名,迄今已有2200余年历史,是范姓、顾姓、秦姓、姚姓的起源地。古代晋楚“城濮之战”、齐魏“孙庞斗智”、“二十四孝”中的“孝感动天”“子路负米”“芦衣顺母”“恣蚊饱血”等均发生在这里,现有丹朱遗址、闵子骞墓、范武子墓等文化古迹... [详细]
    • 范县概况
    • 行政区域
    • 自然地理
    • 范县经济
    • 人口民族
    • 历史沿革
    • 名胜古迹
    • 范县名片
    • 范县剧种
    • 文化旅游资源
  • 政务中心

    更多>>

    领导之窗

    • 县长 王鹏
    • 范县要闻
    • 部门动态
    • 乡镇动态
    • 国务院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

    • 信息公开指南
    • 信息公开目录
    • 食品药品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公告公示
    • 财政信息
  • 互动交流

    政民互动

    • 网上咨询
    • 县长信箱
    • 建言献策
    • 意见征集
    • 在线访谈
    • 在线调查
  • 政务服务

    政务服务

    • 政务服务
  • 专题专栏

  • 当前位置:首页 > 互动交流 > 意见征集
  • 意见征集

    关于《范县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 序号:684194  索引号:J0005-2025-684194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浏览量:155  日期:2025-07-11字号:[ 大 中 ]

关于《范县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为全面加强和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切实发挥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重要作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起草了《范县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以公告的形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各单位认真组织研究,提出修改意见,经主要领导签字后于2025年7月11日至7月25日,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的形式将反馈意见反馈至邮箱(fanxianxiaofangdui@163.com)。

联系人:王利行  联系电话:0393-8799119

 

附  件:1.《范县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征求意见表

 

范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5年7月11日


范县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决策部署,全面加强和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切实发挥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重要作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应急管理部等13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应急〔2023〕8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5〕2号)和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方案》(濮政办〔2025〕14号)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方向和战斗力标准,加快构建覆盖城乡、专业高效、规范有序的消防救援力量体系,不断提高城乡火灾防控和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到2025年年底前,县城建成区内的地方专职消防队布局满足遂行任务需要,乡镇政府专职队达到我省建设标准,积极推动行政村和较大自然村因地制宜建设志愿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正规化基础全面夯实、保障机制全面优化、队伍战斗力全面提升,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全面增强。

二、加强队伍建设

(一)压实建队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建立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足额保障所需建设经费,落实营房、人员、车辆装备等标准,加强灭火救援力量建设,健全灭火救援力量体系,确保消防救援力量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各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强化政策支持,合力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高质量建设发展。消防救援部门负责规划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和训练、管理,纳入统一调度指挥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消防队站用地规划和土地要素保障等;财政部门负责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社会保险办理、工伤保险待遇落实、按相关政策要求进行人员招录和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再就业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受理审核烈士评定申请,落实抚恤待遇等;机构编制部门对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依法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教育、公安、住建、卫健、医保等部门负责为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在子女入学入托、落户、住房保障、医疗保障等方面按规定落实待遇;文体部门协调依托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对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优待政策;交通运输部门协调收费公路运营单位为符合相关规定的消防车辆办理免收通行费相关手续;税务部门负责按照规定减免消防车辆购置税等;总工会负责指导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工会建设事宜等。(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直有关部门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二)细化建队任务。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方案》要求,应建未建地方专职消防队的地方,要逐一制定补建计划,于2025年年底前建成投用;对已建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逐队制定提档升级计划,明确建成、验收、评估等时间安排,按时序推进工作落实。持续完善全县县城建成区内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推动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提档升级,行政村和较大自然村因地制宜建设志愿消防队。建立消防救援力量动态调整机制,当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要求出现变化或城乡发展布局调整时,及时核定建队需求,优化消防救援力量布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发展改革委、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三)规范建队验收。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验收由县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政府组织消防救援、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进行验收,验收结果报省消防救援总队备案。本实施方案印发前已建成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要对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有关要求进行升级改造,确保2025年年底前完成验收。对未通过验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县政府要限期整改,及时申请复验,确保满足灭火和抢险救援任务需要。后续新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在投入执勤前要按照规定程序报请验收。对已经通过验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整合、变更;确需撤销、整合、变更的,须征求市消防救援支队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消防救援总队备案。(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三、加强教育管理

(四)明确队伍属性。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是具有公益属性的消防组织,要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做到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对交由消防救援部门管理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人员招录、日常管理、绩效考核等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五)明确人员身份。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是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消防安全巡查、火灾隐患排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专业人员,宜单独编队、专职专用,实行劳动合同制,严禁采用劳务派遣用工,一般就近分配到其生活所在地工作。本实施方案印发前采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合同到期后,由其管理单位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证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制发,人员离职后其证件由管理单位统一收回。(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六)明确管理体系。县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指导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管理,并将其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勤体系,统一指挥、统一纪律、统一训练、统一荣誉。县城建成区内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管理;经市消防救援支队评估合格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可以交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管理。具体评估办法按照省、市相关要求执行。(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七)规范人员招录。县消防救援部门每年年初负责编制全县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用人计划,报请县委、县政府批准后,采取公开招录等方式实施。对交由消防救援部门管理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人员招录实施办法由市消防救援支队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其他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人员招录由其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招录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年满18周岁,符合《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通过资格审查、体格检查、体能测试、面试等程序择优录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人员(不含辞退、开除)、大专及以上毕业生、退役军人及有相关消防工作经历的人员,其从事灭火救援时间计入定级时间。(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八)规范岗位等级和职业资格。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岗位等级任期管理,其岗位等级由低到高分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共五级,分别对应国家职业资格的相应等级。其中,五级、四级为初级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三级、二级为中级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一级为高级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地方专职消防员五级晋升四级、四级晋升三级的,须在本级工作不少于3年;三级晋升二级的,须在本级工作不少于4年;二级晋升一级的,须在本级工作不少于6年。确定为五级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的,由县消防救援大队批准;晋升为四级地方专职消防员及以上等级的,由市消防救援支队批准。岗位等级内细化设档,并设置对应的薪酬待遇标准。具体的岗位等级比例、岗位职责、任职年限、晋级晋升等事宜,根据省消防救援总队相关规定执行。本实施方案印发前已参加工作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由其管理单位组织等级套改。(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九)规范培训晋级。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入职、在岗和晋级培训,岗位等级逐级晋升,逢晋必考,任期内年度考核和晋级培训考核均应合格,参加省级及以上业务技能比武竞赛取得名次或作出突出贡献的优先晋级。入职培训分为集中培训和在岗实训两个阶段,集中培训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实施,时间为3个月;在岗实训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实施,时间为3个月,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在岗培训突出专业技能,分级分岗实施,每年组织1次,时间不低于20天;支持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拓展职业发展空间。入职满1年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应通过初级职业技能鉴定,晋升中级、高级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应通过相应等级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持证上岗;晋级培训考核和等级晋升由其管理单位组织实施,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消防救援支队制定。(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组织落实)

(十)加强日常管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管理单位要健全、规范其党、团和工会组织,加强对专职消防员的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发展优秀人员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管理相关规定,落实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从严加强日常管理。严格执行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定期考核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岗位等级调整、工资档次调整、奖惩和劳动合同续订、解除的主要依据,并记入个人档案。县政府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及人员纳入党委政府和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体系,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对在消防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事迹特别突出的推荐参加国家、省级等荣誉评选。政府专职消防员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享受婚假、孕产假、护理假,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事假、病假及轮休、调休按照我县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团县委、县总工会、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十一)规范人员退出。地方专职消防员实行全程退出机制,年度考核或晋级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应退出,退出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自批准之日起停发工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连续工作满5年不满12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由当地政府发放离队安置费;连续工作满12年及以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达到退休条件的,由当地政府发放离队安置费或由用人单位安排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培训后转岗;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离队安置费标准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消防救援大队确定。转岗政策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会同县消防救援大队参照消防员转岗安置政策确定。对因违反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主动辞职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不予发放离队安置费。通过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并获得证书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在合同期满后,可作为社会消防从业人员优先推荐从事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四、严格执勤训练

(十二)严格执勤备战。县消防救援部门要根据辖区重点保卫对象和消防救援力量分布情况,划定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执勤责任辖区。要加强对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督促落实24小时执勤战备制度,健全值班备勤、装备管理、勤务交接、战备检查、预案编制和修订、执勤备战基础资料管理等制度规定,保持良好备战状态。各乡镇要加强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装备配备,出现损耗的应及时采购补充,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应急采购措施。(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十三)深化防消联勤。县城区范围内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按照县级消防救援部门统一组织开展防消联勤工作;乡镇范围内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按照乡镇政府统一组织参与防火巡查、火灾隐患督促整改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要定期向社会公众开放消防队站,接受社会单位预约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指导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按照“有火必训”要求实施火灾现场警示教育。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要协助做好火灾现场保护,积极配合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十四)严格业务训练。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要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训练演练体系,立足现有训练设施、装备及辖区火灾特点,明确组训施训方式,确定训练科目和内容,分级开展训练演练、考核比武、防消联勤等活动。定期组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跟班轮训。积极组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按规定对优胜者颁发获奖证书、奖牌等。(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县教育局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十五)严格调度指挥。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统一建设与消防救援部门联动的接处警、视频会议、营区监控等信息化系统,纳入119调度指挥体系,安排专人加强通信室应急值守。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单独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由其管理指挥人员组织指挥;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共同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指挥员组织指挥。(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五、加强综合保障

(十六)加强经费保障。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由县财政保障,纳入消防救援部门预算,按消防救援队伍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管理。通过消防救援部门预算经费建设、购置的由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使用的基础设施、车辆装备等各类资产,由消防救援部门按照中央行政单位资产管理规定统一登记管理,按程序做好资产配置、处置等工作。(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财政局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十七)落实薪酬标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整体工资水平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执行,结合消防救援高风险、高负荷、高压力的职业特点,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资级别构成,按其工作年限及同工同酬情况设置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薪酬待遇,具体项目和标准由消防救援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确定后报县政府审定。(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十八)强化社会保险和职业健康保障。管理单位要为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含生育)、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照灭火救援和训练演练工作需要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组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岗前、在岗、离岗、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交由消防救援部门管理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医疗保障可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策执行。(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委、县财政局、县医疗保障局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十九)健全职业保障机制。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标准,一并纳入职业保障范围,享受社会优待、职业荣誉、生活待遇等保障政策,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可以在工作地落户,工作调动时户口可以随迁;在职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本人凭有效证件,在车站、机场、码头、医院等场所优先购票、通行、挂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参观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历史文化名城等景区时,享受当地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的同等优待政策。烈士、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和入职满3年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优先安排到普惠性幼儿园、公办小学、初中就读;入职满3年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符合申请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城市消防救援站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的情况下,可配套建设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使用的备勤公寓,以方便值班备勤。(县教育局、县发展改革委、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县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二十)落实伤亡抚恤待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因工受伤、致残或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对其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并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程序申报,落实抚恤优待政策。结合实际建立消防公益性基金,健全相应制度机制,同时建好用好队伍的各类群团组织,对因工伤残、牺牲和被评为烈士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及时给予经济补助。(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卫生健康委、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按职责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二十一)落实车辆交通保障。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应急救援任务时,免收通行费、泊车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的消防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县公安局、县税务局、县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六、工作措施

各乡镇要坚持全面统筹,加强对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工作的领导,压实责任、传导压力,研究谋划配套方案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抓好推进落实;各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人员和时间节点,积极向上争取资金、政策、资源等方面的帮助支持;县政府将成立工作组,适时开展对方案落实情况的跟踪评估,确保2025年年底前完成本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并持续抓好后续工作,规范地方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提升队伍实战能力。

 

附件1

征求意见表

 

主办单位

范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范县消防救援大队)

议题名称

《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

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意见单位

 

负责人

签   字

 

具

体

意

见

 

主

要

依

据

 

注:部门意见要写出明确意见及依据,具体到需修改的文字内容和条款等;如无意见,在具体意见栏填写“无意见”。签字人必须为部门主要负责人,并加盖公章。


结果反馈

共发送函请29份,回收29份,参与率100%。其中同意的有27家单位,提出修改建议的有2家单位(县委编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接纳并修改完善,向社会公示期间未收到群众反馈意见。此结果符合相关政策要求,我单位将按照流程推进方案出台。范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5年8月11日

  • 上一篇:《 范县乡村富民产业发展行动方案 (2025—2027年)》 (征求意见稿)
  • 下一篇:《范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房屋转让土地出让金缴纳和不动产登记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互动交流
  • 信件列表
  • 意见征集
  • 在线调查
  • 在线访谈
  • 办事统计
  • 反馈查询
2026年来信统计
信件类型 已回复/总数
信件总数0/0
网上咨询0/0
县长信箱0/0
建言献策0/0
首 页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主办单位: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范县新区板桥路 电话:0393-5261330 

版权所有 范县人民政府 Copyright (C) 2006 - 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豫公网安备 41092602000018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109260001 备案序号:豫ICP备2021018585号


政府网站找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