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范县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一、背景、意义及政策依据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54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80号)的要求,所有企业必须使用新的专用标志,旧标志不得流通,并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管理和保护内容进行了全面修订。我县2017年12月26日出台的《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范县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范政〔2017〕28号),已无法满足当前的工作需求。同时,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更好地适应新的法律法规要求和市场秩序规范,确保范县大米地理标志产品得到更好的保护。
二、主要内容
《范县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九条。一是总则。明确了《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等内容,明确范县大米的术语和定义,强调了范县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重要意义。二是组织机构和职能。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县“范县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受理生产者提出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和初审,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登记,并做好统计和汇总工作。三是专用标志和稻区证书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范县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前必须提出申请,经县市场监管局初审合格,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批准和依法登记注册、公告后,方可使用。范县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使用采取年审制度(每年复审一次),复审时间为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四是生产和销售管理。明确范县大米的质量特色等方面的要求,确保范县大米的品质和特色,加强对范县大米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明确了违反《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对擅自使用或伪造范县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不符合质量技术要求等违法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五是附则。对《管理办法》的解释权、施行日期、有效期等内容作出了规定。《管理办法》由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三、核心举措
《管理办法》的出台,对生产、加工、销售范县大米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范县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机构提出了具体要求,如第十条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范县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前必须提出申请,经县市场监管局初审合格,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批准和依法注册登记、公告后,方可使用。第十六条明确了范县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使用采取年审制度(每年复审一次),复审时间为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第二十二条明确质量检验机构,对使用范县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企业所生产的大米质量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四、适用对象
任何生产、加工、销售范县大米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范县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机构。
五、时限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六、解读单位: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电话:5263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