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伤认定一次性告知书
一、申请时限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申报工伤认定时限为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报工伤认定时限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申报材料(注:单位出具的一切证明材料需加盖公章及负责人签字,非本人或用人单位法人提交申请、领取文书的,需提供委托书或推荐信)
1、濮阳市工伤认定申请表;
2、单位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劳动合同文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和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印章);
6、单位出具的工伤事故报告;
7、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证人本人手写),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8、受伤害职工考勤打卡记录表、排班表;
9、受伤害职工受伤时视频监控,受伤当时现场照片;
10、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受伤后拨打120送往医院的,提交120派车单;
(2)由于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下班路线图及其居住证明;
(3)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抢救治疗记录、病历和居民医学死亡证明;
(4)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调查结论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5)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申请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6)由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受到伤害的,提交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按规定出具的证明;
(7)属于因工、因战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旧伤复发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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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393—8508311
地址:范县新区人民防空综合楼11楼1111室
来源:范县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