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2/4/12
标 题:
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范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范政文〔2022〕20号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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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政文〔2022〕20号
范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范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范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暂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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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暂行)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中央、省、市三级审计部门对被征地农民社保专项整改任务,规范和完善统一的社保政策,做到全县各乡镇(办)全面启动,保障对象应定尽定,确定对象应保尽保,已筹资金钱尽其用。
二、保障原则
(一)遵循“先保后征”原则,先预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后报批征地;先落实补贴对象和补贴资金,后实施征地。
(二)按照“谁征地、谁保障”的原则,由征地政府足额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被征地农民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不再筹资缴费。
(三)实行“同地同价”政策,在同一统筹区内,被征收同等面积土地的被征地农民,无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均给予同等标准的补贴。
三、补贴对象范围
补贴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2019年7月1日之后产生的被征地农民;
(二)家庭承包土地(以下简称为土地)被依法征收;
(三)征地时具有土地承包权;
(四)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参保条件而未参保的,应积极引导其参保。
补贴对象由被征地农户从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中自主选择指定,也可以是被征地农户中所有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具体补贴对象,由村民委员会(村小组)或社区居委会组织登记并公示,各乡镇(办)初审,县自然资源局审核后报送县人社局,县人社局报县政府审定。
四、补贴办法及标准
(一)每次征地,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给予补贴。
(二)每征1亩地的补贴标准,按照不低于濮阳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75%确定。
(三)每户每次被征地所得的补贴资金,在审核确认的补贴对象间平均分配。
五、补贴方式及衔接办法
(一)补贴对象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
1.补贴对象在当地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处于缴费期的(未满60周岁),将补贴资金计入其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进行计息和管理,待其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2.补贴对象在异地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已经领取待遇的,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补贴对象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1.补贴对象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处于缴费期的,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临时个人账户,用于计入补贴资金,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进行管理。之后补贴对象又在当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将该账户资金合并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对象之后没有在当地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将该账户视同为本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其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进行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衔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其中,补贴对象在外省(区、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再进行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衔接,将该账户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补贴对象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领取待遇的,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补贴对象既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处于缴费期的。将补贴资金计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补贴对象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人社部发〔2014〕17号文件进行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衔接。
对被征地农民的补贴资金不能冲抵本人基本养老保险正常缴费,且不参与缴费年限计算,只参与个人账户资金积累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核算。根据现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定,缴费人员及待遇享受人员死亡的,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返还给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六、资金筹集、拨付和管理
(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在征地补偿费用中单独安排,计入征地成本。社会保障费用预存不到位的,一律不得报批征地。
(二)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不足以支付补贴所需资金的,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三)实施征地前,县自然资源局应将相关情况函告县人社局,由县人社局根据确定的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据实核算补贴所需资金并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县财政局应及时对资金申请进行审查并足额拨付到位。补贴对象未确定、补贴资金未足额拨付到位的,不得实施征地。
(四)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预存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及其它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资金,要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七、新老政策衔接
2019年7月1日前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当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豫人社办〔2018〕130号)办理。
八、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自然资源、财政、人社等部门主要领导任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抽调专门专职人员,制定相关工作措施,研究和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具体问题。各乡镇(办)也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精干力量,制定有效措施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征地获批准后,应在征地公告中明确补贴对象范围、补贴标准及确定补贴对象的工作安排等。各单位要建立分工协作工作制度,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密切配合的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推动工作落实。
村集体根据工作安排,对农户被征地情况、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及补贴金额信息等进行登记并公示。
各乡镇(办)对被征地面积、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及补贴金额进行初审。
县自然资源局对征地的合法性、征地范围、被征地面积、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及补贴所需金额进行复核。
县人社局根据县自然资源局提供的复核信息对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进行确认,将补贴所需资金情况报县政府审定批准后,向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
县财政局对资金申请进行审查,足额拨付资金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补贴资金足额拨付到位后,县人社局函告县自然资源局,并在被征地农户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后,根据县自然资源局的告知函,及时办理补贴和支付手续,按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本方案为暂行方案,如与国家、省、市新出台政策不相符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